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中文名称是中山市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其英文全称为:ZhongShan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Industry,简称ZSAII。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中山市保险业金融机构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在国家对保险业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配合保险监管部门督促会员自律,维护行业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发展,为会员提供服务,促进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全面提高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提供保障的能力。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五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山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山监管分局、中山市金融工作局的业务指导,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
第六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中山市行政辖区。
第七条 本会的地址设在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兴文路13号中环商务街二层1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市场开拓,发布市场信息,编辑专业刊物,开展行业调查、评估论证、交流、咨询、展览等服务;
(二)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
(三)代表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及其部门完成相关调查,组织协调行业企业参与反倾销的应诉活动;
(四)接受与本行业利益有关的政策的论证咨询,提出相关建议;
(五)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六)参与有关行业标准的论证,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的机制;
(七)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
(八)组织会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法合规开展保险职业与实务方面的教育培训工作;
(九)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大力培育诚信文化,加强诚信检查和监督;
(十)受理保险咨询和投诉,建立和完善保险纠纷调处机制,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一)开展本会宗旨允许的业务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依法依规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应活动。)
第九条 本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一)加强同政府部门和市场主体的沟通,争取有利于保险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维护行业、会员和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认真受理保险咨询和投诉,化解各种矛盾,及时向业务指导单位上报重大投诉事件,做好业务指导单位批转的投诉案件调查处理工作;
(三)整合宣传资源,大力提高公众保险意识,强化市场主体法律意识,正面引导舆论宣传;
(四)加强与中山市内外协会组织间的交流和合作,借鉴先进做法,改善行业生态,进一步推进、提升行业自理水平;
(五)承办有关单位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依法依规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应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一节 会员资格
第十条 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为单位会员。
(一)凡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山市设立的保险机构,依照《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在设立后加入本会,成为会员;
(二)凡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中山市设立的各类保险中介机构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需经理事会批准后,成为会员。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持有在中山市内注册的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三)本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本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由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对其入会申请予以审核通过,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三条 每家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本会履行职责。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向本会书面报告。经确认后,继任会员代表可继任本会职务。
第二节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向本会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六)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提出建议的权利;
(七)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自律公约、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接受本会的询问和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本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本会会员每年度需缴纳会费。会费标准参照上一年度保费总收入,确定下一年度会费缴纳标准。各会员单位每年会费缴纳标准如下(不分产、寿险):
(一)上年度总保费收入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及当年新开业的,缴纳会费人民币20000元。
(二)上年度总保费收入1000万元至2亿元之间的(含2亿元),缴纳会费人民币30000元。
(三)上年度总保费收入2亿元至10亿元之间的(含10亿元),缴纳会费人民币70000元。
(四)上年度总保费收入10亿元以上的,缴纳会费人民币100000元。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八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本会建立健全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秘书处。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会员单位入会代表由会员单位指定。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制订或修改本会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本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六)审议理事会终止会员资格提议;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决定本会的变更、合并、分立和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并在批准时限内完成换届。申请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理事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全体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会人数为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一。理事由会员推荐候选人,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并由理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理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会员中具有代表性;
(二)能正常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三)支持本会工作;
(四)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五)制定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六)审议决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七)拟定本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八)制定本会增加注册资金的方案;
(九)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十一)支持本会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
(十二)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三节 会长 常务副会长 副会长 秘书长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为人处事正派公正、诚实,工作作风民主。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组织研究本市保险市场规划和重大问题;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决定理事会授权处理的相关事项。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授权代其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在任期内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行为的,经理事会研究,应提前离任本会职务,因此空缺的本会职务予以补选。
第三十二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在本会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者调离保险行业,或因其他情况而确实不宜继续担任本会职务的,应由原单位在1个月内提出人员变动申请,由会长、副会长单位继任主要负责人接任,直到本届任期届满。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为本会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负责。秘书处应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所有工作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订立劳动合同,实现专职化、专业化。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秘书长为专职,采用聘任制,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内设机构负责人;
(四)决定其他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
(五)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六)签发本会日常文件;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但任期内年龄一般不得超过65周岁,特殊情况经理事会表决,可以继续担任至任期届满。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报告;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长、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规则和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奖励或政府购买服务所得;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捐赠人、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险权利。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会章程规定及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的办法收取会员会费和其他活动经费。
经理事会批准,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做好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本市机关、事业单位有关规定并结合本会实际情况,按照理事会审议决定的薪酬制度执行。本会应建立和完善专职工作人员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等)、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等制度。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五十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都要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
第五十一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本会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本会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五十二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五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五十六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五十七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八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20年1月17日本会第五届会员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