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获取 Adobe Flash Player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行业自律

中山市保险行业协会保险纠纷调解处置专业委员会规程

分享到: 来源:【】日期:【2013-07-17】关闭窗口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中山市保险行业协会保险纠纷调解处置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为“调委会”)隶属中山市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保协”),是市保协的分支机构,在市保协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领导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独立开展工作。

第二条 调委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社会道德习惯,调解保险消费者和保险机构之间的保险合同纠纷、处置保险服务纠纷,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调委会建立与司法、仲裁等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本规程所称合同纠纷是指保险消费者与保险公司之间因保险合同订立、履行或变更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及调委会认为属于可以调解的其他纠纷。

第五条 本规程所称保险消费者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买合法保险产品、接受保险服务的自然人,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交强险中受害第三人、其他责任保险中受害第三人、保险事故合法索偿人可视同保险消费者。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六条 调委会受理保险消费者提出的、符合条件的保险合同纠纷和保险服务纠纷案件的申请,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调解,提出调解意见,并监督会员公司切实履行调解协议。

第七条 调委会受理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涉案的保险人是市保协会员单位;

(二)争议双方中一方须是保险消费者;

(三)纠纷经当事保险公司提出明确处理意见或提出异议后6个月以内,且未超过法定仲裁或诉讼时效;

(四)涉案金额财产险在20万元以下,人身险在20万元以下的;

(五)未经诉讼或仲裁程序。

第八条 调委会受理的保险服务纠纷案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涉案的保险人是市保协会员单位;

2、纠纷双方中一方须是保险消费者;

3、保险消费者对保险原理、商业惯例、保险经营通行规则等理解偏差,需要提供说明解释服务的;

4、保险消费者对保险公司使用的产品条款和保险费率请求咨询,对保险公司服务承诺、服务效率、服务感受、服务差异以及其他不涉及合同纠纷的事项。

第九条 保险合同纠纷和保险服务纠纷涉及第三人的,调委会应当通知第三人参加。调解结果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征得第三人同意,第三人不同意的,终止调解。

第三章  组织形式

第十条 调委会由市保协全体保险会员公司组成,凡属市保协单位会员的保险公司,即自动成为委员会成员单位。

第十一条  调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成员会议,其职责是:

(一)拟定和修改调委会规程交理事会通过;

(二)提名调委会委员、副主任、主任名单交理事会决定;

(三)审议调委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调委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调委会全体成员会议由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人参加,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经调委会三分之一以上成员单位提议或遇重大情况可召开临时全体会议。

全体成员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单位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议须到会人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三条 调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若干人。

第十四条 调委会主任由市保协秘书长担任。委员由各保险会员公司本级机构一名分管客户服务、理赔工作的副总经理或班子成员担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任职。

第十五条 调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为调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工作由市保协一名专职工作人员担任。

该办公室的职权包括但不限于:

(一)筹备、组织召开调委会工作会议;

(二)制订、修改调委会日常管理制度;

(三)拟定调委会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提交调委会全体成员会议审议;

(四)组织开展保险纠纷调处机制的宣传工作。

 

第四章 调解员管理

第十六条 调委会调解员由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统一选聘,分派各地市协会并参与当地的调解工作。

第十七条 调解员聘任期为三年,由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权益维护部根据调解员的工作情况提出续聘和解聘意见,经省调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中山调委会(不含深圳)的调解员负责保单归属地为中山的案件调处工作。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可委派省调委会的调解员参与调处工作。

第十九条 调解员应遵守调委会各项管理制度,认真完成各项工作考核。调解员主要职责包括:

(一)调解保险合同纠纷、保险服务纠纷;

(二)参与当地行业矛盾纠纷排查,掌握了解社情动态;

(三)通过调解纠纷,开展普法教育及保险知识宣传。

第二十条 调委会建立调解员工作考核机制,对表现突出的调解员进行奖励。

第五章 调解程序

第二十一条 调解程序采用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简易程序适用于保险服务纠纷类案件或情况简单的保险合同纠纷类案件。一般程序适用于情况复杂的保险合同纠纷类案件。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由调委会决定。在调解过程中发现案件不适宜按简易程序调解的,由调解员向调委会申请转化为一般程序。

第二十二条 简易程序包括申请、受理、现场调解、达成协议或形成处置意见等环节,由1名调解员独立完成。简易程序中,经当事人同意,调解员可不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三条 一般程序包括申请、受理、证据交换、答辩、现场调解、审定、达成协议或形成调解书、司法确认等环节,由1名或3名调解员完成。调解员必须实行回避制度。

第六章 调解执行

第二十四条 市保协全体保险会员公司签署调处执行公约,承诺接受调委会的调解并严格执行经调委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

第二十五条 全体保险会员公司书面委托调解代表全权代表本公司参与调处工作,包括签署调解协议书等。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应按照调解协议约定时间严格履行调解协议;未约定时间的,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履行。

第二十七条 经调解形成的调解协议或处置意见由当事人签字后生效。调解协议各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他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调委会办公室在调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后10个工作日内,可以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回访申请人,了解调解协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无故不执行调解协议的,按照中山保险纠纷调处执行有关自律公约规定处理。

第七章  经费来源

第三十条 调委会日常经费及调解员个案补贴等相关费用由涉案的保险会员单位承担,收费参照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由市保协秘书处负责解释。

会员登录

考试中心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