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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简介

 

一、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概念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因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存在缺陷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时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试点范围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保监会关于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5〕1号)明确鼓励在以下领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积极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肉制品、食用油、酒类、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液态奶、软饮料、糕点等企业;经营环节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餐饮连锁企业、学校食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入网食品经营单位等;当地特有的、属于食品安全事故高发的行业和领域。

三、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

因被保险人提供的食品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食品安全问题,导致的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投保企业或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支出的必要而且合理的施救费用;依法应当由投保企业承担的事故鉴定、公证、诉讼等费用。

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

投保企业依据食品风险、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后可能造成的损害范围、损失程度等因素,确定足以赔付食品安全损害的责任限额,并据此投保。

五、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厘定

保险公司综合考虑投保企业的行业种类、生产经营规模、历史损失等情况,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源性疾病(食物中毒)费用调查,按照风险损失原则,确定保险基础费率。建立费率浮动机制,将企业的安全管理评级、信用记录、行业风险差异、历史损失情况等纳入费率调整因子。

六、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意义

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是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重要内容,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策部署的重要体现,对保障和改善民生具有重要意义。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有利于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发挥保险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用经济杠杆和多样化产品化解食品安全事件民事责任纠纷;有利于发挥保险的风险管理和经济补偿功能,提高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救助水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转移风险,提高产品质量,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有利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食品安全监管方式,协同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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