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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频发:中国巨灾保障体系亟须完善

分享到: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日期:【2013-05-20】关闭窗口

各国建立巨灾保险体系的经验表明,巨灾体系的建立离不开政府的投入和参与,而保险公司则可以在产品设计上提供技术支持。在中国可先以城市为单位进行试点,不断吸取教训,逐步向全国推广。

  今年420日雅安芦山地震之后,与目前正在进行的地面上的灾区重建相比,还有什么比它更重要、更迫切?答案是巨灾保障体系。

  记者调查显示,与近几年中国地震、旱涝等巨灾天灾频发不相匹配,截至目前,中国巨灾保障体系仍严重缺位,而在此背后,对应的则是以政府补助或者赈灾捐款的救助方式。而巨灾保险救助所占比例微小。

  而相比于补助或捐款,无疑,通过巨灾保险等方式参与灾后重建,更具有普适性和公平性。与保险成熟国家相比,处于巨灾保险严重缺位的中国亟需建立以政府主导、保险公司积极参与的巨灾保障体系。

  中国巨灾保障体系严重缺位

  2008年的雪灾、汶川地震;2010年的西南旱灾……这几次自然灾害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超过万亿元。过去30年在亚洲地区与天气相关的自然巨灾已经翻了两番多。而中国是世界上面临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威胁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慕尼黑再保险公司中国区总经理常青对记者表示。

  尽管如此,一直以来,中国的巨灾保障体系却严重缺位,如地震、飓风、泥石流、海啸、冰雪等不可抗力的巨灾在财产保险中大多属于免责条款。即使理赔,赔偿比例也显著低于世界平均水平。

  拿四川汶川地震来举例,除了人员伤亡的损失外,整个经济损失高达1250亿美元,保险所覆盖的损失不到3%,也就是3.66亿美元。而在美国,出现巨灾的情况下有50%的经济损失都可以通过保险行业来覆盖。由此可以看出,保险公司在中国的巨灾风险中所发挥的作用还是非常低。全球最大的保险组织劳合社CEO 理查德·沃德(Richard Ward)于日前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如是说。

  另外,中国目前的巨灾保障体系尚不健全,还体现在商业保险普及率较低。据瑞士再保险北京分公司总经理陆勤介绍,2011年中国财产险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占GDP之比)仅为1%,远低于全球平均的3%水平。

  在中国,灾难发生后,通常使用的办法是政府补助及赈灾捐款。而常青表示,相对于通过应急的一次性灾难征捐或征税筹补偿,包括降低风险、预防和保险等解决方案是可行且更具前瞻性的途径。

  而巨灾保障体系就可以起到减震器的作用。

  国外的成熟巨灾保障样本

  世界上一些国家或地区,如新西兰、日本、美国加州、土耳其等大力开展地震保险,建立巨灾共保体,目前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巨灾保险体制。虽然在保险范围、经营方式、经营主体、销售渠道、财政补贴力度等一些具体做法上有所不同,但是在各个环节中政府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陆勤对本报记者表示。

  以日本为例,《地震保险法》、《阪神、淡路大地震处置特别财政援助与资助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散见于各种普通法律中的针对地震灾害的专门性规定,共同构成了日趋完善、细致且可操作的地震保险相关法律体系。

  而日本1996年出台的新地震保险制度则将家庭财险与企业财险分开,并采取不同的保险政策。

  其中企业财产地震损失完全由商业保险承保,政府不直接参与,但可通过间接方式对企业地震保险的经营采取必要的干预和限制,如审批保险公司的经营险种、控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系数等,与一般商业保险没有根本区别。

  而家庭财产地震保险损失则由日本地震再保险株式会社(Japan Earthquake Reinsurance Company,下称“JER”)、商业保险公司、政府共同承担,以不盈利不强制为原则。

  JER的具体做法是由商业保险公司向公众出售,然后全额分保给JERJER将会自留一部分风险,然后将剩余风险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根据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转分给市场,一部分分给政府,即由民间保险公司与政府共同承保,震后损失赔偿按照损失分级确定。

  当一次地震损失的赔款金额超过一定额度(目前为1100亿日元)时,政府才予以支付相应的再保险赔款。

  政府和保险公司对家庭财产损失进行比例赔偿,既保障了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大幅度地降低了保险费率,也避免了政府包办带来的财政负担、资金补偿效率低等问题,扩大了地震保险覆盖面。

  与日本的不强制不同,新西兰在家庭财产强制地震保险部分则以立法强制为原则,购买房屋或房内财产保险时就会被要求强制投保地震保险,而自愿地震保险承保家庭财产强制地震保险不足的部分。

  当由强制保险金组成的自然灾害基金耗尽时,再由政府承担无限清偿责任。而中国台湾地区同样以财团法人住宅地震保险基金作为地震保险制度的核心组织,并且如发生特大震灾,基金不足支付时,可请求财政提供融资担保。

  虽然国外有比较成熟的范本可以借鉴,但业内人士认为中国并不可简单复制其他国家的经验。

  常青表示,巨灾保障体系的成立取决于不同国家的地理位置、人口密度及基础设施的建设情况等。基于不同地理因素,某些地区较常遇水灾,而另一些较容易出现干旱情况;因此不能机械地模仿其他国家的风险模式。

  由于中国是如此大的一个国家,国内某些地方几乎面临着所有自然灾害的威胁,因此基本上需要非常周密的体系,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兼顾不同地区之不同情况、不同风险。考虑到中国广域地区的差异化和复杂性,我们也积极支持进行分地区,单一风险暴露(如地震)的实验性风险防范方案的尝试。常青说。

  除了制定一些类似自然灾害基金等的计划体系,以调整风险管理方式——从依赖借款和捐赠转变成独立自主的内生性风险管理之外,常青认为,创新也是非常重要的。

  因为有效的灾害风险保险需要革新的产品和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参与。由于极端天气事件在未来有可能进一步增加,相关的巨灾共保体解决方案、公私合作计划和小额保险工具在未来有望获得受影响的国家以及保险公司的投资组合注意。常青说。

  巨灾保险证券化

  而在具体的巨灾保障工具创新方面,国外早已走在前列。借助资本市场之力转嫁风险以化解巨灾风险,而巨灾风险证券化的产物之一就是巨灾债券。

  巨灾债券即指通过发行收益与指定的巨灾损失相连结的债券,将保险公司部分巨灾风险转移给债券投资者,是保险连结证券(ILS)的种类之一。

  巨灾债券在向资本市场转嫁风险以提高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的同时,也是一种资本管理工具,与购买保险公司的企业债相比,其可使投资者获得一个单纯投资保险风险的机会,而不用面对保险公司的其他经营等风险。

  以美国144A债券为例,其期限为1年~5年,年化预估损失率在0.5%3.5%之间。投资买入后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发生相应的巨灾风险,则可按期收到利息,到期后可收回本金。一旦巨灾发生,根据巨灾情况以及债券的触发条件,投资者可能会失去部分甚至全部本金及利息,债券发行人可以此来进行理赔。

  目前,美国、欧洲各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都曾用证券化手段来转移洪水、地震等巨灾的风险。

  巨灾债券的最高风险数量有限,风险可量化,基本上由标准普尔或穆迪评级。从发行人的角度来看,可使其承保能力来源多样化,抵押可将交易方的信用风险大幅降低,保障多年期,并且价格固定,定价不会随再保险周期变动而变动。陆勤介绍说。

  另一方面,陆勤表示,巨灾债券需要投入大量时间和努力进行准备,法律、营运和抵押等多方面都比较复杂,保障不可恢复,比传统再保险具有更高的法律风险。并且和承保能力提供者没有直接关系。

  陆勤称,巨灾债券的价差随着供应和需求动态而波动。2013年巨灾债券的价差已经接近历史最低位,并与再保险价格趋于一致。

  而巨灾债券是否适合目前情况下的中国?

  陆勤分析称:从市场角度来看,直保市场购买的巨灾再保障还处在较低水平,所以目前中国市场现有的再保承保能力依然显得充裕,而且目前巨灾风险再保险价格仍低于所需的巨灾债券价差。但从技术角度来看,发行参数指数为基础的中国风险巨灾债券应该是可行的。

  陆勤表示,一旦中国的巨灾债券推出,国际投资者会有较大兴趣,因为中国的巨灾债券将起到分散目前巨灾债券基金(由美国风险为主)风险的作用。但为了推进中国的巨灾债券,进行持续的市场教育是必要的。

  巨灾保障体系需政府主导

  虽然各国的保障体系各不相同,但是政府在其中都承担着不可比拟的主导作用。

  慕尼黑再保险公司一直以来倡导实施以政府为主导,商业保险和再保险公司积极参与的分层级、广覆盖的全国性自然灾害保障计划。灾害风险保险需要所有利益相关者(包括政府机构、风险管理业、消费者)的一致举措,共同建立一个可行的计划,以确保国家财富的基础和潜在的增长足以应付未来的自然灾害威胁。常青称。

  而陆勤认为:各国建立巨灾保险体系的经验表明,巨灾体系的建立离不开政府的投入和参与,主要体现在法律支持、政策扶植和财政补贴。而保险公司则可以在产品设计上提供技术支持。在中国建立巨灾保障体系,可先以城市为单位进行试点,不断吸取教训,逐步向全国推广。

  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中国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就表示保监会下一步将重点研究巨灾险的问题。而目前巨灾保险制度的建设也确实有了实质性的进展,有望在深圳率先破题进行试点。

  据本报记者了解,2012年,深圳保监局在前期研究的基础上就深圳地区率先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提出了具体的建议实施方案,引入巨灾基金制度,建立分层次的巨灾保障体系等。

  而目前,深圳市已经成立了巨灾保险工作小组,以此为基础开展可行性方案研究。深圳保监局网站信息显示,3月份,深圳巨灾保险工作小组召开了第一次会议。会议就巨灾保险推进模式、巨灾基金成立及运行方式、巨灾产品保障范围及费率厘定等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

  针对中国的情况,陆勤建议,为了避免风险逆向选择,并达到大面积覆盖,中国的巨灾保险适合采取强制或半强制的投保方式。

  同时,可以采用低保额政策保险与高保额商业保险相结合的形式,既通过财政补贴和政策支持的形式,为灾民灾后重建和发展提供保障,又可以通过商业保险的差异性费率,激励民众规避风险区,控制风险累积,陆勤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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